2022年8月,原告黃某受被告覃某雇傭,參與某酒店裝修工程。施工期間,黃某在工作時,身后一臺未固定牢固的落地風扇突然傾倒。為避免風扇砸中頭部,黃某本能地用雙手阻擋,導致右手無名指受傷。事故發生后,黃某被緊急送醫治療,產生醫療費、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6543.39元。
因雙方對責任劃分及賠償金額爭議較大,黃某將覃某訴至屏山縣人民法院,要求賠償全部損失。案件受理后,法院考慮到雙方矛盾尖銳但事實相對清晰,決定優先通過調解化解糾紛。
覃某一方主張按責任比例賠償,黃某則要求全額賠償。法官通過“背對背”調解,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向雙方釋明:覃某作為接受勞務方,未對施工現場設備進行安全檢查,未提供防護措施(如固定風扇、設置警示標識),存在主要過錯;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搬運材料時未充分觀察周圍環境,對損害發生存在一定過失。
法官引用類似案例,說明司法實踐中此類糾紛通常按“主次責任”劃分,覃某承擔80%責任,黃某承擔20%責任。
最終,被告覃某同意一次性賠償黃某5800元(含已墊付的1200元),并承諾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。黃某放棄其他訴求,雙方簽署調解協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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